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简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英文版PDF?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标题及以下称“《公约》”)第七十九(1)条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即情势变化超过当事人的预期,或者不能被合理预见或者避免其发生或者克服这一情势或者其后果,使得其履行义务过于繁重。这就是《公约》中的艰难情势。

艰难情势一般出现在履行成本增大或者履行价值降低时。如果双方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该事件时,艰难情势也可以是签订合同之前发生的事件。

那么应当如何评估是否存在艰难情势呢?应当考虑如下几点:

1、情势变化的风险是否由一方来承担。当事人可以约定各自承担风险的范围。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明示或者默示地表示,情势根本变化的风险由其承担或者不承担。

2、合同是否具有投机性。如果合同具有投机性,那么债务人可能会承担交易的风险。因为一场交易投机成分较大,那么其艰难情势的标准也应随之提高。

3、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存在先前的市场波动。在商品交易中,典型的价格波动,一般不会触发艰难情势。

4、合同期限的长短。合同期限长,则出现艰难情势的概率会变大;反之,合同期限短,则出现艰难情势的概率也会变小。

5、任何一方是否进行对冲以应对市场变化。通过对冲来应对市场变化,则触发艰难情势的概率也会变小。

受到艰难情势影响的一方必须履行通知义务,将艰难情势及对其履行能力的影响及时告知另一方。如果另一方在受到影响的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艰难情势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没有收到通知,那么受影响的一方应当对对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艰难情势不影响任何一方行使要求损害赔偿和要求履行受艰难情势影响的义务外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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